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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八个月左右的集中整治,有效遏制和纠正机动车外挂现象,严厉打击各种逃漏缴国家税费的不法行为,基本实现地区之间和车户之间税费负担相对均衡,进一步规范涉车税费征收管理,加快建立公平、有序的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行秩序。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正确界定外挂车辆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类机动车。外挂车辆是指在机动车所有人户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长期经营运输,但在户籍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机动车。根据交公路发〔2007〕271号文的界定原则,结合我市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可以认定为外挂车辆:

  1.车辆挂外省牌照,但其所有者为我市居民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在我市,车辆主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停留,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较我市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2.车辆挂外省牌照,但其运输业务的货源主要在我市,且主要在我市境内从事运营、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较我市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3.车辆挂外省牌照,为我市居民、企业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市的居民、企业所有或实际使用的车辆;

  4.我市居民或企业在本省境内购买车辆时,委托经销商或中介机构直接办理外省牌照的;

  5.车辆挂外省牌照,但在我市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市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并在我市从事运营的;

  6.车辆挂外省牌照,大额税费(指公路养路费等)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指保险费、工商管理费等)在我市缴纳,并在我市境内从事运营的;

  7.在我市营运的车辆,没有按规定到车籍地交警、运管部门办理年检和车辆检测手续,且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较我市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的;

  8.我市居民或企业所有车辆转卖到区外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且仍在我市营运的;

  9.车辆挂车挂外省牌照,牵引车挂区内牌照,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较我区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的;

  10.在我市营运(含租赁外省车辆)或参与工程施工两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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