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
通过八个月左右的集中整治,有效遏制和纠正机动车外挂现象,严厉打击各种逃漏缴国家税费的不法行为,基本实现地区之间和车户之间税费负担相对均衡,进一步规范涉车税费征收管理,加快建立公平、有序的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行秩序。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正确界定外挂车辆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类机动车。外挂车辆是指在机动车所有人户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长期经营运输,但在户籍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机动车。根据交公路发〔2007〕271号文的界定原则,结合我市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可以认定为外挂车辆:
1.车辆挂外省牌照,但其所有者为我市居民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在我市,车辆主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停留,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较我市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2.车辆挂外省牌照,但其运输业务的货源主要在我市,且主要在我市境内从事运营、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较我市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3.车辆挂外省牌照,为我市居民、企业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市的居民、企业所有或实际使用的车辆;
4.我市居民或企业在本省境内购买车辆时,委托经销商或中介机构直接办理外省牌照的;
5.车辆挂外省牌照,但在我市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市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并在我市从事运营的;
6.车辆挂外省牌照,大额税费(指公路养路费等)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指保险费、工商管理费等)在我市缴纳,并在我市境内从事运营的;
7.在我市营运的车辆,没有按规定到车籍地交警、运管部门办理年检和车辆检测手续,且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较我市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的;
8.我市居民或企业所有车辆转卖到区外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且仍在我市营运的;
9.车辆挂车挂外省牌照,牵引车挂区内牌照,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较我区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的;
10.在我市营运(含租赁外省车辆)或参与工程施工两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