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申请首次执业注册时,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发证、注册条件者的申请资料统一送交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各县(市)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报送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省、部、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报送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经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制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卫生厅。
(三)护士延续注册
申请护士延续注册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见附件2);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 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时,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程序同护士首次执业注册);
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延续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卫生厅办理延续注册。
(四)护士变更注册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及时向注册机关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申请人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遗失补证与注销注册
1、遗失补证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2、注销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执业护士有《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由注册机关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注明注销。
今年,各地已在外省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需申请换领护士执业证书的及注册有效期已届满需申请延续注册的,请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要求统一接收材料、审核并填写护士执业注册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以市为单位集中来宁办理(各市办理时间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