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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08〕3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护士条例》于2008年5月12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护士条例》的精神,卫生部制定下发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现将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护士执业准入管理工作

  严格护士执业准入管理,对于提高护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护理服务,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从法律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护士执业准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二级以上医院要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院长主抓,护理主管部门及指定专人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领导、主管处室负责人到护理专干都要落实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二、认真学习《护士条例》及其配套文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学习《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领会护士执业准入的精神实质,掌握相关政策,把握相关要求,要组织对医务人员尤其是护理人员的培训教育,组织对社会的广泛宣传,把护士执业准入管理作为一个重要抓手,推进《江苏省实施〈中国护理事业规划发展纲要(2005-2010)〉意见》的全面落实。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责任、有义务把好护士执业准入关,要坚决杜绝招聘、使用不符合《护士条例》规定的人员。要及时清退学历、健康状况等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人员,不得让其从事护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招聘护理人员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学历和健康状况等相关条件,如果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招聘、使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符合《护士条例》准入要求的人员,加强对首次执业注册、延续注册等的材料审核,尤其是要加强对学历资格的审核工作,切实把好审核关,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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