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考核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8〕55号)
各有关市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设和改造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8]17号、苏财社[2008]24号)、《关于开展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设和改造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卫规财[2008]30号)精神,结合最近面上了解情况,省卫生厅、财政厅决定于近期组织对2008年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已基本建成的第一批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要求
㈠项目要求
1、项目单位应是政府举办的、建制镇(乡、街道)政府所在地的公立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政府举办的、非建制镇(乡、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列入2008年扶持范围。
2、项目单位的设置,应符合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城市社区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建设项目应是正式立项项目,工程建设符合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4、建设后的项目单位,业务用房面积应达到省规定标准,能够实现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综合卫生服务功能。
5、项目单位改、扩建工程必须已经开工建设,2008年6月底之前实现主体封顶,年底之前基本建成。
㈡考核资料
现场考核、验收时,项目单位应向省厅考核组提供下列资料:
1、当地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城市社区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和项目单位“十一五”建设规划;
2、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项目单位的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工程施工图纸等项目建设有关文件;
4、项目资金筹集说明;
5、经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共同签章认定的、截至2008年6月底止的申报项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报告;
6、2008年度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考核验收表。
㈢验收考核形式与考核标准
本次验收考核采取现场验收考评办法。由省组织验收考核组,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苏卫规财[2008]17号、苏财社[2008]24号文件规定的《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进行量化考核、评分排序,确定扶持单位。请有关市、县(市、区)卫生局督促项目单位务必准备好相关资料。
二、验收时间
2008年6月30日至7月8日。
三、验收组织
㈠项目编组:第一组:徐州市;第二组:淮安市;第三组:盐城市;第四组:宿迁市;第五组:连云港市、南通市、镇江市;第六组:扬州市、泰州市、南京市。
㈡人员安排:6个验收考核组,每组3名同志,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㈢工作组织:参与项目验收的人员,必须于2008年6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00前到省卫生厅规财处集中(联系人:王国和,电话025-83620615),下午直接到有关市进行项目验收。
请各市根据上述要求,抓紧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准备。
附件:
1、2008年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一批项目验收名单
2、2008年度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考核验收表
3、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考核评分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2008年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