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培训补贴方式
(1)符合条件农民工持券参加培训,经培训获得相应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所在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领补贴。各市州每半年根据培训合格率等情况与培训机构进行结算。
(2)适合本办法的学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采取发放培训券的方式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券实行实名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提供式样(附件6),市州印制。内容包括:培训学员的姓名、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等,加盖市(州)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印章。
(3)发入培训券。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班开班后5天内,按隶属关系,将学员名单、教学计划等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派专人到现场考核确认,在10天内将培训券发给学员。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发培训券后,应在生库中注明已培训情况。
(4)回收培训券。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结束后,学员对培训满意,将培训券交给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参训人员可拒交培训券。
3、核发补贴经费。用人单位本期学员考核考试后合格率达到90%以上,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石帐户。
4、用人单位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8),并提供下列材料:
(1)学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2)培训券原件
(3)学员职业培训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试点工作职责分工
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全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工作,各市(州)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省劳动保障厅下达的目标任务相应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工作。市(州)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试点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并负责对本地区培训生源登记造册,建立技能提升培训数据库,汇总各项培训补贴受益人信息并提供查询功能。
七、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
(1)各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审核和公示,保证培训质量,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