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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1、培训及补贴的对象。培训对象是在指我省试点企业内实现转移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对象是指经定点机构培训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试点企业填写“企业拟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农民工基本状况登记表”(附件1)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上,由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指定专人核定。
  2、培训机构的确定。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主要由试点企业自有的职工培训机构承担。定点培训机构由企业推荐,市(州)劳动部门认定,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参照“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执行。
  3、培训任务的落实
  (1)省里根据劳动保障部下达我省的目标任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各市州下达目标任务。
  (2)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任务,与本地区试点企业签订工作协议(附件2)。
  4、培训的组织实施。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向用人单位下达培训任务,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农民工在本企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企业应承担培训费按规定分担的部分。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才培训工种,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推荐;企业培训机构在开班前一周应填写《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班申报表》(附件3),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高技能农民工培训原则上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组织到高技能培训基地培训。
  5、培训内容。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及国家初、中级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在培训学时上,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资格培训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6、考核发证。学员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统一核发“职业培训证书”。对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培训档案的建立。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培训就业档案和教学档案。培训就业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附件4)、学员名册(附件5)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审批表、获证登记表。
  五、试点补贴经费的管理
  1、培训补贴来源及标准。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费用主要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时间必须在1个月以上,财政按职业培训专业A类专业210元,B类专业150元,C类专业120元标准给予补贴。专业分类(附件7)参照湘政发[2006]25号文件执行。财政补贴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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