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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8日)废止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7]9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解决农民工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我省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
  以“提升技能、稳定就业、促进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用人单位、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大力开展在湘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农民工提高技能和稳定就业。培养适用型技能农民工队伍,为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二、试点的目标任务
  2007年7月-2008年7月,由政府出资补贴,为在湘农民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培训5万人,培训后合格率达到90%以上。凡属国家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培训,应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达到75%以上。逐步形成就业导向、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使已向非农产业转移 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普遍得到培训,技能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使培训后的农民工实现稳定就业。
  三、试点的范围
  试点的范围为我省的十四个市(州)。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4-5家录用农民工较多、有职工培训基础、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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