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人〔2009〕240号)
厅内各单位,各位厅领导: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辽宁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辽宁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因私国出(境)登记备案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领出入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公境[2003]2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备案范围
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和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时,均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登记备案程序
凡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时,均须填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备案审批表》(附表1)或《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表2),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厅人事教育处,由人事教育处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登记备案审批程序,之后再赴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
三、登记备案审批权限
1.在职和离(退)休厅级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2.在职正处级领导干部报分管厅领导和主管出国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后,由厅长审批。
3.在职副处级领导干部、事业单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厅内各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岗位特殊人员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分管出国工作的厅领导审批。
4.其他人员由厅人事教育处审批。
四、登记备案工作要求
1.健全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是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对此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