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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债〔2009〕248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金融机构,含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和决策程序,合理确定高管人员薪酬,并将落实情况形成正式文件。其中,各市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由各市财政局汇总后,于2009年5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直国有金融机构于2009年5月15日前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二、各国有金融机构暂按不超过2008年度确认额度的一半发放2009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待财政部出台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政策后,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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