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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一)建立监督检查信息报告制度。一是及时准确报送扩内需促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信息。各市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报送扩内需促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信息的通知》(辽财监〔2009〕225号)要求,向省财政厅及时报送扩内需促增长政策落实、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等方面的情况,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二是及时报送分阶段自查总结报告。在分阶段自查结束后,各市要专门向省财政厅报送阶段性的自查工作总结,总结报告要全面反映本地区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及时反映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坚持专项检查与调研工作相结合,密切关注和确保资金投入效果,确保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政策措施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监督检查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建立横向联动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建立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与配合,通过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沟通情况,共享检查成果,发挥监管合力。二是建立内部协调监督机制。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是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的业务处室和专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的共同职责。财政部门内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负责资金管理的业务处室要在日常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日常监管的职责,专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担负起组织、协调专项检查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到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检查的有机结合。
  (三)加大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力度。一是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加大财政处罚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国家建设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处分。二是严格执行《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依法依纪移送有关案件和事项。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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