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非〔2009〕322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2008年12月15日,省政府下发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涉及取消和停止征收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涉及本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变换收费项目名称、或擅自以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名义变相收费。
二、涉及取消和停止征收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核发证照、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等所需的经费,按照44号文件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确保其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涉及取消和停止征收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于2009年5月底以前,分别到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变更及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有关部门、单位及缴款人应缴未缴、应收未收的非税收入,要全额予以追缴,并如数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执行,不得违反规定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同时,对于依法取得的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