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辽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3月10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2009年6月15日
辽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履行法定程序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由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并由该部门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环保、工商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实施相对集中处罚工作坚持审罚分开、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公开、公正、公平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依法保证行政相对人享有行政救济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处罚的有关工作,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辽阳县、灯塔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工作,由该县、市政府依法自行规定。
  第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四)责令停工、停止经营活动;
  (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实施上述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