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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各市务必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告及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我厅,我厅将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五、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将各类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纳入医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加强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强化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好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工作。

  附件: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略)
  2.医疗机构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2
  医疗机构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市卫生局(盖章)

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总数

已清理医疗机构数

撤销医疗机构数

纠正不规范设置、登记数

医疗机构建立档案数

小计

更改名称数

更改机构

类别数

更改核准

诊疗科目数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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