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8〕35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严格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和校验等各项工作,建立审批责任制、规范审批程序、严把医疗机构准入关。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围绕清理重点,对辖区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不规范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坚决予以纠正。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应予调整或撤销。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医疗机构名称应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准确、规范核定;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 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对已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要进行复核,严格规范科目登记。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准确、及时掌握医疗机构信息。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内容要完整、管理要规范。各地必须按规定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医疗机构信息数据上报。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更新医疗机构管理信息数据,并于2009年1月10日前将数据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