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派党员,须有相应的入党材料(入党志愿书等材料)。
12、获得各类奖励的,须有相应的奖励材料。
13、受过处分的,须有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材料;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处分后,还须有解除处分的材料。
14、1993年以后的工资材料应齐全,或在工资卡片中有相应记载。
15、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须有《干部任免呈报表》或《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具体要求
(一)材料要求
1、干部档案材料应当对象明确、文字清楚,能够反映干部的客观实际情况。
(1)无错装入其他人员档案材料的情况。
(2)无装入假证明、假学历等假材料的情况。
(3)无对干部档案内容进行涂改的情况。填写制作材料时因笔误造成的更改或经组织批准对档案内容进行的更改,应加盖组织审核确认章或有相应的组织说明。
(4)档案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和工作经历等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应当进行核对并作出相应的组织说明。
2、干部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归档材料,其填写必须规范,手续必须完备。
(1)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归档材料,须有组织印章;审(复)查结论、处分决定等材料应当与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应由组织注明。
(2)中央组织部制发的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应逐项填写,所填信息真实准确,须有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印章。
(3)1997年以来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加盖组织印章。
(4)1997年以来的干部考察材料须有形成材料的单位(或考察人)、时间和印章。
(5)归档材料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证书、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单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出处、复印时间,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二)整理要求
干部档案要经过科学整理,做到分类准确,按照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排列有序,材料层次分明、条目清晰、体系完整;目录清楚,逐份逐项准确填写、无粘贴涂改;编号正确,材料类序号和页码如实填写;装订整齐,无乱孔、无脱页、无损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