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1日)废止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
(苏卫应急〔2008〕2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卫生应急专业队伍体系和结构,全面提升我省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和实战水平,按照“分类组队、统一管理,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技术精湛、优势互补,运转协调、灵活机动”的原则,根据省卫生厅《关于组建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苏卫应急〔2008〕9号)的要求,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我厅决定建立8大类,21支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成员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主要职责:根据队伍和专业分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它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事件的核实确认、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与样品采集、卫生学评价、现场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执法等;参加相关培训和演练;对卫生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我厅交办的其它卫生应急工作等。

  二、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组建、队长任命、队员调换、培训、演练、装备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的交通、食宿、通信、保险等费用由我厅负责。基本装备要求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目录和标准执行。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我厅按相关规定派出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的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三)发生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提供卫生应急处置支持;

  (五)上级领导指示。

  四、派出的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工作要求:

  (一)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不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时,由副队长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