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对公益性岗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安置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免费职业培训。对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并推荐就业成功的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零就业家庭,有 1 人实现就业后,其第一个月获取的劳动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二个月按获取的劳动收入的 1/3 计入家庭收入,第三个月按获取的劳动收入的 2/3 计入家庭收入,从第四个月起据实全部计入家庭收入。零就业家庭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成员实现再就业的,可继续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五、援助对象的认定和工作程序
(一)以右江区内街道(乡镇)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确定本家庭就业援助重点对象,并提供其本人以下材料:
1. 居民户口簿、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未就业的有效凭证,其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
在劳动保障、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核实后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并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进行登记造册,报右江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右江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并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复审意见和盖章后,一份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重点对象前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手续,并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