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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2008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2008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8〕2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负责实施美容眼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眼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4、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5、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项目的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从事临床工作1年以上,或经过省医疗美容医师培训基地培训,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相关专业培训或进修三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

  (四)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第一作者在有公开期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医疗美容专业论文至少1篇(文献综述、科普专著和个案报导除外);

  (五)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申报材料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附件一);

  (二)《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或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以上所要求专业的工作经历证明;

  (四)省医疗美容医师培训基地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考核合格(证明或证书)的复印件;

  (五)医疗美容专业论文复印件(包括刊物的封面);

  (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张。

  申请表由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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