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食品生产单位承诺书(样式)
本单位(单位名称)
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食品卫生安全的责任主体,我们深知,食品卫生安全与否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切实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特在此向社会公开承诺:
1、保证本次申请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保证获得卫生许可证后依法生产经营,不涂改、转让、出借卫生许可证,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延续申请。
2、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
3、保证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掌握与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卫生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
4、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经过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的从业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5、保证具备持续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环境条件。具备持续保证产品卫生安全、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确保产品卫生安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验收、处理、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设施。
6、保证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单位自身卫生管理水平。保证产品按相关标准检验合格出厂,建立从原料采购、中间产品监控、成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有效的、全过程的卫生安全管理。
7、保证建立原料(产品)购进索证、检查验收、记录制度。不购进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产品。
8、保证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9、保证食品生产的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具有与产品相适应的检验手段,保证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卫生安全,不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
10、保证当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造成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生产经营的产品。
承诺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现场卫生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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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卫生审查意见:
卫生局(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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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内容须打印,内容较多时可加附页
附件:江苏省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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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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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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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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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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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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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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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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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审 核 内 容
| 审核项目
重要性
| 结果判定
| 不 合 格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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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址、设计和设施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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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的水源的地区。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
| ★
|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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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 ★★
|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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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厂房之间,厂房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保持一定距离,中间设绿化带。厂区道路应通畅,便于机动车通行,便于车辆到达各车间。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厂区内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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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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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下风向。
| ★★
|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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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 ★★
|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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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卫生安全设施,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水等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并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
| ★★
|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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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给排水系统应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应合理有效,经常保持畅通,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潜入车间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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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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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污物(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上风向。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要便于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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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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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锅炉烟筒高度和排放粉尘量应符合GB 3841的规定。排烟除尘装置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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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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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实验动物待加工禽畜饲养区应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且不得位于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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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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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和面积。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0m2,高度不低于3m。
| ★★
|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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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士等)铺砌,地面应平整、无裂隙、略高于道路路面,有适当坡度,不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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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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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的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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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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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l.50m的墙裙。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漫弯形。窗台要设于地面1m以上,内侧要下斜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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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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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得小于每小时换气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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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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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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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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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设置坑式厕所时,应距生产车间25m以上,应设置防蚊、防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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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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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贮存等特点,相应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藏和孽生的设施。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应便于拆下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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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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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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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应按产品品种分别建立生产工艺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车间、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并定期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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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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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有相应的任命文件和培训证书。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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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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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食品厂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的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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