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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容环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办法》第31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办法》第33条)。

  第三十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办法》第34条)。

  第三十九条 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办法》第35条)。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处罚权的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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