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星级市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促其整改。市、县(市、区)工商局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将处理结果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检查发现星级市场因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不符合原星级市场标准的,由原认定机构根据“谁认定,谁处理”的原则,降低或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第三十四条 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降低星级市场称号。
1、凡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星级市场,未按要求整改的;
2、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经省文明办考核检查,星级市场存在较大问题的;
3、市场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 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一)市场设施陈旧破损,交易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很差,市场举办单位管理不到位;
(二)凡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三)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
(四)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经省文明办考核检查,星级市场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市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恶性刑事案件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秩序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被降低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认定;被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认定。
第三十七条 星级市场被降低、撤销或未被延续确认星级的,由原认定机构直接或委托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换或收回星级市场牌匾。
第三十八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与市、县工商局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由各市工商局认定和延续确认的星级市场,因把关不严,市场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不到位而被省局直接降星、撤星的,当年度年终考核时将酌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