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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及表决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认定机构。

  第二十三条 认定机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认定机构对星级市场的认定结果负责。特殊情况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直接认定或降低、撤销星级市场。

  第二十五条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星级市场认定决定后,应予以公告。同时根据“谁认定,谁发牌”的原则,分别由认定机构制作、颁发统一制式的省、市两级星级市场牌匾,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星级市场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申请延续确认,每次延续确认有效期三年。星级市场认定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确认的,由评审委员会核查后,报原认定机构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星级市场未被延续确认的,自动失去星级市场称号。

  第二十七条 星级市场因正在提升改造等特殊原因,无法如期延续确认的,经认定机构批准,可暂缓延续确认一年,参加下一年度考评。

  第二十八条 星级市场考核评审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审认定:

  (一)市场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市场内发生火灾的;

  (三)市场发生经营户群体上访造成不良后果或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

  (四)发生其他事件,对市场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已认定的星级市场申请升级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已认定的星级市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回访检查。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防止星级市场滑坡。

  第三十一条 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市场获准星级市场后,市场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服务、环境卫生以及上市商品质量、品牌经营、经营者信用等方面是否巩固和保持原有星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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