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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


  第十三条 辅导内容按照《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试行)》规定,根据不同市场类型和特点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报星级的市场,应统一组织由工商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的考核验收组,对申报的星级市场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考核验收组的主要职责:根据《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对申报星级市场进行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征求消费者意见、走访有关部门等,如实记录和反映市场创星情况,并与申请人交换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

  考核验收组应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地做好星级市场的验收工作。考核验收组成员要严格纪律,自觉遵守廉政规定。

  第十七条 验收结束后,考核验收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对市场考核的书面意见,便于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提交评审委员会评议的星级市场,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核查意见的《申报表》;

  (二)申报星级市场的情况介绍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考核验收组的考核验收情况及初评意见。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十九条 召开星级市场评审会应于会议前五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各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评审会的程序是:由各考核验收组介绍被市场的考核初评情况;评审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或向考核验收组人员提出问题;署名投票表决。

  评审的星级市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否则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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