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市〔2008〕25号 )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工作,省局对原《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改后的《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级文明规范市场(以下简称星级市场)认定工作,保障星级市场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市场的申报、核查、验收、评审、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星级市场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等级。
第四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机构是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三、四、五星级和省局直属分局申报的星级市场;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本辖区一、二星级市场,并将认定情况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星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星级市场评审工作。
第五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9月至12月进行。必要时可增加评审一次。
第六条 《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和修改。星级市场考核验收依据该标准,并采取分类对照标准的方法,对申报的市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