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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十三、施工现场各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加强起重设备安装、运行、拆除等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它施工机械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制度,落实对施工机具的使用管理要求,机具设备各种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杜绝违章操作现象。

  二十四、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工程各个环节的质量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必须进行整改,其整改质量须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严禁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仍继续施工。

  二十五、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必须进行旁站监理;发现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当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六、监控量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并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施工监测方案应有针对性,应根据地铁工程沿线及周边的地质情况及地铁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主要交通线路等的情况合理布置足够的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应满足要求,监测点的制作和埋设应符合要求并有妥善的保护措施以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监控量测单位应当及时将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的监测数据分析情况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通报。当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分析原因,并立即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安全;当监测数据超过设计预警值时,施工单位应马上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消除隐患。

  二十七、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有效。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或钢结构焊接缝等进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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