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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工程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建成后,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进行自验,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和决算报告。对已建成的工程项目,要建立档案。

  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务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申请应当附自验报告。

  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对完成自验的县(市、区)进行复验。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的复验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工程管理。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的复验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主要依据,对不能完成本年度任务的县(市、区),将核减下年投资。

第五章 工程项目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明晰工程产权,理顺管理主体,由过去的行政管理、责任管理转变为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用水者协会等多种管理形式,不断完善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良性运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水价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核定。水费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动力费、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应从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工程维修费,用于工程维修改造。工程维修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供水故障报告制度。停止供水时间超过七天的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要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再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工程维修,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水源保护。要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超采地下水。各县(市、区)应按工程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并向社会公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要纳入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并落实具体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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