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前,要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工程施工严禁转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做好施工记录。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项目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须报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新建项目的建设管理体制,参照执行《大连市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项目建设所需设备、管材等物资应采取市场准入制度,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本地区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的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建设实行进度控制,在确定的时限内完成建设任务。自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市水务局的有关要求上报工程进度。
第十七条 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补助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分二种方式下拨。中央资金和市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下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下拨。
第十八条 加强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工程建成后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志要求统一样式,标明名称、承建单位及工程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