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建设标准:①水质: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②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高于45L;③方便程度:要求供水到户;④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
第二章 工程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大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和《大连市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应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乡带村,尽可能建设跨乡(镇)、跨行政村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要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饮水水源要优先考虑已建成水利工程蓄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确保供水安全。
第七条 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行文向市水务局及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申报。使用中央资金的项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报。使用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还要在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报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解决农村安全自来水年度项目的建议计划;
二、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三、各县(市、区)政府相应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四、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市以上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上一年度建成并运行的供水工程的水质情况。
第九条 市水务局根据各县(市、区)不同情况和资金来源,与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协商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后,下达给各县(市、区)。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实施
第十条 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大连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并由相应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