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水务字【2008】242号 2008年12月24日)
各区市县林水、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的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的管理水平,使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市农村安全自来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我局制订了《大连市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管理办法
大连市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的建设管理。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的建设投资实行中央、地方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投入为主,对于群众自筹部分由村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民主议定决议解决。
第四条 各级政府负有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规划的编制与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的监管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供水水质化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