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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的《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8〕26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全市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保障和促进土地经营顺利实施,按照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第1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区域内土地运作。《办法》实施后,不影响各区现有财政分配格局。

  二、实施主体

  各区政府及市群力办、哈西客站建设办、市城投公司、市地铁总公司等相关部门为征地拆迁主体。

  三、资金监管

  (一)开发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一级土地开发资金管理。征地拆迁主体负责筹措征地拆迁资金,拆迁净地后,松北区、哈开发区区域内土地的收储成本由市财政直接拨付上述两区,其他区域内土地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征地拆迁主体拨付土地收储成本。征用土地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征地拆迁主体筹集资金,通过市财政统一缴纳,待该宗地出让收入实现后,由市区财政按收益分配比例分别承担。

  (二)收入管理

  按照《办法》规定,本市规划区区域内土地中标价款通过“一口收费”系统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宗地进行核算。

  (三)成本返还

  宗地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市财政后,由市财政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及时将土地收储成本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

  (四)收益管理

  1.松北区、哈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市财政后,由市财政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付失地农民社保基金后,将余额返还松北区、哈开发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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