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主体和责任分工
(一)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年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负责主动与当地实施主体进行项目对接,提出项目征地拆迁拆违具体需求,并完备项目前期审批和征地拆迁拆违资金等必要条件。
(二)实施主体。在各区组建征地拆迁拆违工作联合指挥部,由各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区城管行政执法、建设、拆迁、纪检、监察、政法、编委办等部门负责人,市直部门驻区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环保、法院等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城管执法、建设等部门派驻各区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推进辖区内的项目征地拆迁拆违工作。各县(市)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项目实施主体根据辖区内的项目具体情况,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征地拆迁拆违工作目标任务(报市联席会议综合办公室备案),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拆违工作。
(三)保障主体。建立市征地拆迁拆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召集;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维稳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房产住宅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经合促进局、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哈电业局、哈供排水集团和各区县(市)党委、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征地拆迁拆违工作的决策、指导和协调。市征地拆迁拆违工作联席会议综合办公室设在市房产住宅局,负责日常工作。在有关部门分设拆违、征地、拆迁专项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征地拆迁拆违推进过程中的综合指导、情况汇总、信息反馈等工作。保障主体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全力支持配合实施主体征地拆迁拆违工作。其中,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经审批但未按要求建设或规划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工程进行调查、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配合拆除工作,同时负责监督指导私建滥建工程拆除工作;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配合实施主体完成拆除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集体土地征迁工作;市房产住宅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市政府主要领导为全市征地拆迁拆违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市)主要领导为本地区第一责任人。市与区、县(市)签订征地拆迁拆违工作目标责任状,将其纳入市级目标考核体系,根据责任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