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4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当属中央和省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
5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
4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包括明显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世贸组织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
5已被其它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
(四)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有关规定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不一致。
2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管理部门已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管理权限已依法下放给下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
四、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部署动员阶段(3月10日前)。各相关单位要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制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挂帅,选调专业人员进行清理。全市召开清理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清理工作。
(二)实施清理阶段(3月11日至3月31日)。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方针政策,对本部门所执行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等处理意见,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制作相应电子文档,报送政府法制部门。
(三)结果形成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政府法制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把关,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最后形成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各部门自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
(四)结果公布阶段(4月底前)。清理工作完成后,市、县(区)政府分别将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媒体、网站、政府公报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在法制部门检查结束后,也要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