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以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第一代出租汽车业主就业问题为首要条件,做好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及制定《安置协议(范本)》。
(二)成立旅游汽车公司并经营旅游专线车项目和旅游观光专线车项目。旅游专线车项目由A标段中标企业经营,旅游观光专线车项目由B标段中标企业经营。
(三)更新车型发动机排量为1.6升以上的三厢轿车,尾气排放达欧Ⅱ标准,有冷热空调和汽车用收放音机,计价器采用计价、票据打印、语音提示等三功能合一的计价器;配置GPS系统。车辆左右前门须喷印经营企业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后挡风玻璃底部喷印(张贴)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监督电话(2860000、2855000),车内按规定张贴印的“12358”收费监督电话的价目表、“驾驶员服务准则”和“乘客须知”,安装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和座套。车身颜色由企业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审定。
(四)有完善的企业章程、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条件专职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财务会计、统计各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有符合规定人数和相应服务资格的驾驶员,聘用各种专业人员、驾驶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类保险。
六、安置条件及原则
(一)安置条件。纳入安置对象的第一代出租汽车经营业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人、车、证相符,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2. 原经营期限内,服从管理,合法经营,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检测,聘用具备服务资格的驾驶员,无恶劣影响的违章违规记录。
3. 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1997〕456号),主动将运营期满的第一代出租汽车报废。
4. 车辆更新过渡期间,无理取闹,非法聚众上访的业主不予安置。
(二)安置原则。
1. 中标企业出资购置新车投入营运,实行公司化经营,车辆产权和经营权属企业所有,不得采取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要依法与安置对象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办理相关保险。采取安置对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不得超过车辆净值的49%。
2. 安置对象与中标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1个月内,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1997〕456号)及《自治区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转〔1997〕74号)的精神,必须无条件将旧出租汽车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