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统计组织建设,充实、稳定统计队伍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要加强大型普查工作力度,市级统计机构要设立普查中心,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支持县(区)统计机构设立普查中心,以便协调开展各项普查工作;要加强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设立能源、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五)县(区)政府统计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统计人员,以满足统计工作的需要。常住人口在25-50万人的区,统计人员应达到25人左右;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县和25万人以下的区,统计人员应在20人左右。所需人员可在本地区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六)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配备在编的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专职统计助理;要整合统计人力资源,各乡(镇、街道)要设立统计办公室或在有关机构加挂统计办公室的牌匾,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1人以上,负责本辖区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和城市社区至少配备一名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和聘用的统计人员要承接国家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七)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配备专、兼职能源统计人员,承担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能源统计工作任务。
(八)严格执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整合统计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
(九)理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各部门的关系。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的政府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工作协调。
(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机构。各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实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部门双重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管理为辅。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建立部门统计人员管理档案,部门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要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意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定期对部门统计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