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时间安排:12月底前
(十二)开展全市节能减排督查工作。
为做好全市节能减排等综合督查前的准备工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节能减排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要求。
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时间安排:10月下旬,市综合督查;市环保局于11月、12月各安排一次减排督查。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行政一把手是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要亲自担任本县(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亲自抓好督促检查;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用更大的精力去抓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综合组将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做好“四个统筹”,并制定具体严格的督察检查制度,督促检查做到每月一次,“百日行动”中还将不定期组织随机突击检查,同时出简报向自治区及时反映相关情况。
(二)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制和问责制。
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与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直接挂钩,对没有完成节能降耗和环保任务的,要取消其当年评优创先资格;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偷排、滥排污染物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
加大政府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明年市财政将安排2000万元,财政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区)最少要安排200万元,其他县(区)最少要安排100万元。从国家鼓励的产业出发,挖掘一批好的企业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的项目,争取国家更多资金和政策支持。要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建设,积极利用社会资金,落实国家污水收费政策,推进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
(四)加强督查工作。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专项督查,定期进行排序通报各县(区)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坚决查处违反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