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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提交《农民工工资监管方案》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办法》,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专户缴纳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证明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缴纳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缴纳工资保障金。

  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补发,逾期不补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工资保障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责令责任单位及时补缴已动用的工资保障金。施工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罚通知后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从责任单位的工资保障金中扣除罚款。

  施工企业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经核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没有欠缴行政罚款的,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含利息)全额返还。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并函告建设、房产、综合执法等部门。凡未缴纳工资保障金擅自开工和不按时补缴已动用的工资保障金的,综合执法部门立即责令停工;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销售手续;责任单位二年内不得办理市场准入、不予办理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外埠在盘施工企业取消其在本市建筑市场准入资格。

  五、加大工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欠薪行为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加强对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款拨付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从重处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函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一)不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农民工工资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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