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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由企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量在一个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在工程完工后15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时工资制的,不得低于我市建筑行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可合理自拟劳动定额,上不封顶,多劳多得。

  施工企业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农民工个人支付的各项保险费,以及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劳动争议仲裁裁定和调解书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社会保险费外,不得扣发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质量、工期、造价产生纠纷,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间协商或依法解决,不得以此为借口克扣农民工工资。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该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从农民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保障工资按时发放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和工程款优先、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建筑材料等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建设单位要对施工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跟踪监督,总承包施工企业要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进行全程管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施工企业,总承包施工企业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未结清工程款前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施工企业(按照不超过未结清工程款的数额)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总承包施工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发包、分包企业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施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农民工出勤记录和有关工资支付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照劳动者的诉求认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事实成立,责成施工企业按照本行业同岗位同工种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健全工资保障机制,预防欠薪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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