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百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百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和耕地开垦费);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违约金,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