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单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基础资料、原始记录清单;
(三)责任目标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上、中旬进行。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相关部门组成。
第十四条 考核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受其委托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向考核组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依自评报告及其所列清单,全面审核原始记录、基础资料、相关部门的检测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
(三)开座谈会。由考核组指定被考核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四)现场检查。对照考核内容,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
(五)集体评定。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评定。被考核单位自评报告经考核组考核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自评得分有效;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检查实际情况记分。
第十五条 考核记分方法采用千分制。记分依据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考核成绩在900分以上(含900分),为安全生产优良单位。
(二)考核成绩在700分以上(含700分)低于900分,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三)成绩低于700分,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不合格:
1.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2.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级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以上的。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原考评等级基础上降一级:
1. 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2. 道路交通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或三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3. 非法采矿死亡事故3人(含3人)以上的。
4.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级下达控制指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