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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政府鼓励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创新思路,引进先进技术和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促进安全生产。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考核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对象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

  第八条 考核内容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两部分。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含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农机事故死亡人数、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等)。工作目标、控制指标以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为考核依据,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另行文下达。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考核程序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考核以“季度自查,阶段督查,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

  年初由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7月中旬,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进行督查。

  年终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工作采用以被考核单位自评报告为基础,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的自评工作,由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依据年初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标准(另发文)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本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自评应当写出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二条 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及自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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