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百色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百色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百政办发〔2008〕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目的是为了建立科学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原则,有组织、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奖励与处分制度,考核结果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年度评比挂钩。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副主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县(区)长、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正副主任、市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主要领导各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后一个月内分别交到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实行专项存储,专账核算,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