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
(二)凡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统一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各县(区)人力资源市场公开招聘、面试考核、竞争上岗;用人单位必须与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岗位补贴:市直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财政给予补贴每人每月500元,对于从事街道清扫工等苦、脏、累岗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600元,用人单位补助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岗位补贴标准,但不能低于本县(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2.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拨付的办法,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部门(单位)须按时足额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项目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应缴纳的上述社会保险由个人负责。
(四)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再就业政策的宣传,营造关心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发展。
市直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好《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就业调查表》,并于2008年1月28日前送百色人力资源市场办事大厅(原百色市劳动力市场,联系电话:2835129)。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就业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拟用公益性
岗位就业人数
| 目前已招用符合人员就业人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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