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起代征甲方所管辖的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费。具体情况按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确定。
二、本协议所规定的代征程序为:
(一)甲方在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应征税费信息;
(二)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于次月5日和15日(遇节假日顺延,具体日期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扣款日期表为准)分两次扣款,对扣款成功的,乙方应开具税收缴款书,并负责将税收缴款书交付个体工商户;
(三)乙方应于扣款当日及时将税费足额缴入国库,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不能及时入库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应于扣款次日将扣款成功及不成功的信息反馈甲方;
(五)对乙方每月15日扣款不成功的,由甲方负责征收相关税费入库。
三、甲方应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实际代征税款1%的委托代征手续费。乙方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甲方报送《手续费支付信息表》,甲方经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并对代征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辅导;
(三)按双方确定的格式、内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应征税费信息;
(四)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五)答复乙方在代征税费工作中的业务问题;
(六)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订协议书;
(七)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委托代征权利:
1.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
2.乙方未按照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3.乙方不征或少征税费的;
4.乙方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费的;
5.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扩大或超范围代征税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