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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儿童视力筛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儿童视力筛查工作的通知
(苏卫社妇〔2008〕13号)


各市卫生局、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政府《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儿童视力筛查工作,提高儿童视力筛查率和筛查质量,改善我省儿童的健康素质,现就规范儿童视力筛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筛查对象

  本省范围内7岁以下儿童(含流动人口)。

  二、筛查内容

  3岁以内儿童主要进行屈光和眼位异常的筛查;3岁以上儿童主要进行儿童视力、屈光和眼位异常的筛查。

  三、筛查机构基本条件

  (一)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儿童视力筛查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环境安静。

  (二)开展视力筛查的机构至少配备2名经培训合格的儿童保健医师。

  (三)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机构须配备以下筛查设备:

  1、视力筛查仪(屈光筛查设备):主要用于7岁以下儿童屈光异常的筛查。

  2、儿童图形视力表灯:主要用于3岁-4岁以内儿童视力异常的筛查。

  3、国际标准视力表灯:主要用于4岁以上儿童视力异常的筛查。

  4、眼位检查设备:遮眼板、聚光手电筒或其它眼位检查设备。

  四、筛查要求

  (一)筛查方式

  在儿童保健门诊进行筛查,或采用携带筛查仪器到儿童相对集中的医疗机构或幼托机构进行儿童视力筛查。

  (二)筛查时间

  儿童在3岁以前筛查1次,3岁至7岁以内每年筛查1次。

  对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年龄在3岁以内者在6个月内进行复筛,年龄在3岁以上者在3个月内进行复筛。

  (三)筛查流程

  1、知情同意。筛查前向儿童家长告之儿童视力筛查的重要性和局限性,征得儿童家长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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