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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第九条 “特聘专家”的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聘。设岗单位必须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选(设岗单位已聘任的专家符合条件者可直接申报)。在此基础上,提交人选资历、能力证明资料,填写《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候选人推荐表》,提出候选人推荐意见,按隶属或属地关系分别上报各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

  (2)评议。各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提出拟推荐人选,报送市人事局。

  (3)复评。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审定专家人选名单。

  (4)公示。人选名单在武汉人事人才网(www.whrsj.gov.cn)公示一周后,由市人事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条 “特聘专家”实行岗位聘任制。根据市人事局批复意见,设岗单位与受聘专家在岗位有效期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报市人事局备案。总聘期为1至3年,其中对聘期为2至3年的,实行分段聘任,一年一聘,考核合格的可续聘。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特聘专家”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设岗单位应提出岗位目标和年度目标,每年要对受聘人员的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设岗单位聘任专家工作满一年,由各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岗单位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设岗单位工作总结及《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年度考核表》送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人事局组建考核委员会,定期对单位“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项目研发进展和岗位创新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设岗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设岗资格。

  第十四条 “特聘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岗单位可与之解除聘任合同,停发甚至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资助经费:

  (1)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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