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所辖行政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大连市所辖行政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
一、列入大连市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
二、配备单台容量在28MW(蒸发量40吨/h)和总吨位大于80吨及以上的锅炉房或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企业;
三、市环保局为实施区域污染控制确定的其他需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
第六条 市环保局指导排污单位选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必须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现有须安装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市环保局规定的时限内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费,由企事业单位承担。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完毕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验收监测并出具比对试验监测报告;现有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比对试验并出具比对试验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