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注销福州东方伟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6〕153号)
福州东方伟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
根据《
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有关规定,下列第1至14家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理年检手续,视为自动放弃煤炭经营资格;第15至19家企业已不具备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法定条件。为此,我委依法注销下列19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下列企业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设区市煤炭经营资审办上缴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由设区市资审办统一交我委进行注销。
1、福州东方伟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福州发茂贸易有限公司
3、福建省泉州京闽工贸中心
4、泉州海虹燃料有限公司
5、莆田市燃料运销有限公司
6、福建省古田县燃料公司
7、屏南县华昌燃料石化有限公司
8、建瓯市福鑫物资有限公司
9、三明市煤炭发运站
10、永安市黎明矿产有限公司
11、厦门慧丰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