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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注销福州东方伟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注销福州东方伟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6〕153号)


福州东方伟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

  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有关规定,下列第1至14家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理年检手续,视为自动放弃煤炭经营资格;第15至19家企业已不具备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法定条件。为此,我委依法注销下列19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下列企业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设区市煤炭经营资审办上缴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由设区市资审办统一交我委进行注销。

  1、福州东方伟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福州发茂贸易有限公司
  3、福建省泉州京闽工贸中心
  4、泉州海虹燃料有限公司
  5、莆田市燃料运销有限公司
  6、福建省古田县燃料公司
  7、屏南县华昌燃料石化有限公司
  8、建瓯市福鑫物资有限公司
  9、三明市煤炭发运站
  10、永安市黎明矿产有限公司
  11、厦门慧丰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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