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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三、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对承办企业及其“农家店”申请经营烟草、书刊、化肥、农药、种子、邮政和电信代办等经营业务,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支持。烟草专卖部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年检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承办企业达到《药品经营管理规范》(GSP)条件、具备配送能力的,可按规定向所在设区市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零售经营资格,并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的规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甲、乙类非处方药批发经营资格。村级农家店(包括直营与加盟)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设置标准的,可以经营药品。鼓励具有药品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合作在农家店设置药柜。

  四、落实税收征管政策
  对营业额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加盟“农家店”,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持承办企业开展农产品经营。承办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企业出具的收购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五、依法保障承办企业项目用地
  各市、县(区)政府对农村物流业发展用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承办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用地,可按国家供地政策优先供地。各地为实施城市城镇规划对承办企业原有商业或仓储业设施进行拆迁,应严格按拆迁法规规定给予补偿。

  六、支持承办企业信息化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支持承办企业信息化建设,倾斜安排补助资金。承办企业构建信息化系统,随计算机一并购进的软件,计入固定资产;单独购置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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