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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福建省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烟草专卖局、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6〕750号)


各市、县、区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烟草专卖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改善我省农村的消费环境,服务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1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6〕161号文件精神,现提出促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措施,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调剂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各地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申报,在核定任务范围内验收合格的,如果未列入国家补助,省财政给予补助(除厦门外),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闽经贸商业〔2006〕427号)执行。各设区市、试点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建设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补助资金,各设区市财政局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和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助资金拨至县级财政局,县级财政局收到资金后也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补助资金拨付到经验收合格的承办企业。

  二、为企业注册登记提供方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承办企业和农家店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承办企业和农家店提供无偿登记代理服务,并建立直接挂钩联系和跟踪服务机制。对承办企业在乡(镇)、村的直营店,可由县(市、区)工商局统一办理注册登记和企业年检。对落户在村的“农家店”办理注册登记只收登记费,三年内减半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边远农村的连锁分店和企业实行现场验照。加盟店与承办企业签订加盟连锁合同,到当地工商所办理备案登记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予以办理。对承办企业的企业分支机构,按照“自愿原则”,非自愿者,可暂不办CA证书。对承办企业的村级店,属于个体工商户加盟的,暂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开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盟农家店并落户在村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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