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让条件中表述不明确或者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联交所应当及时向出让方提出修改建议,或要求出让方对受让条件的执行标准作出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
受让条件及其执行标准的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经相关批准机构审核后,由联交所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联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八条 (信息的反馈)
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期间,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向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联交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登记意向受让方的相关信息并存档,并将意向受让方的财务状况、收购资金来源以及与出让产权所在产业的关联度等信息书面告知出让方及其受托会员。
联交所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经征询出让方意见后,联交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出让方。
出让方对联交所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与联交所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也可通过产权交易争端协调机制,对分歧事项进行协调。
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没有响应产权转让公告中受让条件的全部要求,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时,联交所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其进行提示,在规定的期限内该意向受让方没有作出调整、纠正的,应取消其受让资格。
信息公告超过约定期限且未征集到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或者自行终结,也可以由出让方根据有关规定更改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和条件后再次公告。再次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
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主要参考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出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出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